(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张俊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张俊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535号原告:张秀兰,女。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张俊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