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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毛家店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小花卷饭店打工时,趁李XX(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饭店吧台上的白色三星N9002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卖给铁岭市银州区天玉二手手机市场的刘X,获得赃款17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4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沥海东北菜馆打工时,趁于XX(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饭店吧台上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卖给铁岭市银州区天玉二手手机市场的刘X,获得赃款4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起出,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3、2014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麗胡蒸菜饭店打工时,趁孙X(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饭店后厨菜架上的三星NOTE3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卖给铁岭市银州区天玉二手手机市场的刘X,获得赃款12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4、2014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柴火大院饭店打工时,趁XX(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饭店吧台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卖给铁岭市银州区天玉二手手机市场的刘X,获得赃款85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起出,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5、2015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水岸人家野生炖鱼馆打工时,趁杨XX(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饭店后厨面案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卖给铁岭市银州区天玉二手手机市场的刘贺,获得赃款4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起出,返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综上,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获赃款8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XX、于XX、孙X、康X、杨XX的陈述、证人刘X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康X、于XX、杨XX反赃收条、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4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失主李XX人民币2000元、孙X人民币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朴锦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