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萍,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公寓8-1-301。法定代表人刘泽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瑞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8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774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