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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葛某甲、王某与王某、葛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王某,葛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葛某甲,居民。被告:王某,居民。被告:葛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王某、葛某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某甲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后599.5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助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