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葛某甲、王某与王某、葛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王某,葛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葛某甲,居民。被告:王某,居民。被告:葛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王某、葛某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某甲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后599.5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助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