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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诉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877号原告:邬某某。被告:陈某。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邬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