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诉汪玉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汪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双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汪玉斌,男,汉族/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玉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05年1月19日,县政府因汪玉斌原住房失火在城关镇富家沟村三组给其新划拨了134平方米耕地供其新建住房,原房做拆除交组处理,该汪以新划的宅基地无出路为由,至今没有在新划的宅基地内建房。2014年10月初汪玉斌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作拆除交组土地内建房,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汪仍继续非法建房。同年11月3日,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71.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1.9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3间东西座向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墙已砌至二层,现场工人正在施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3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汪玉斌退回非法占用的71.9平方米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汪玉斌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汪玉斌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汪玉斌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7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蒋鸿敏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