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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世友与赵庆君、王宏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友,赵庆君,王宏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友,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畜牧水产局干部,住高唐县名门世家。被执行人赵庆君,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唐县烟草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宏勋,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尹集镇政府干部,住高唐县东兴路。申请执行人朱世友与被执行人赵庆君、王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高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世友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勋的工资账户,需定期提取。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庆君、王宏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2954元,已执结18500元,剩余款项从被执行人王宏勋的工资账户中定期扣划,至全部偿付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