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1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书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是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痛苦,故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档案证明及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581号判决书、2014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登载的送达判决公告。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原、被告离婚纠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做出判决,判决生效时间尚不足六个月,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