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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花检公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吉林村花溪御苑小区租赁一门面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被告人刘某负责该赌博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该游戏机室共有捕鱼机两组14台、水果机2台。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展涉赌场所专项检查工作时发现上述游戏机,当场予以扣押。经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位于花溪区吉林村御苑小区旁的门面内。上述捕鱼机两组14台、水果机2台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扣押。案发当晚,民警查获帮忙管理游戏机室的郑某,后传唤被告人刘某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明珠派出所情况说明、民警自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筑花公鉴字(2014)009号鉴定书、物证照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郑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小区附近门面内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共设置赌博游戏机16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开设时间长度、社会影响等方面考量,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涉案的捕鱼机两组14台、水果机2台系违禁品应予以没收上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缴纳。)二、对涉案的捕鱼机两组14台、水果机2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