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正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正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201号罪犯何正洪,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四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肇中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正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何正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仍有一万九千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罪犯服刑期间消费水平高于狱内人均消费水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正洪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