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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女,1965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游仁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与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等人出资60万元在丰城工业园区购买土地三十余亩,并于2007年4月3日注册成立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应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被告人曾某某任监事;应某某占公司60%股权,练某某、曾某某分别占公司15%股权,邹某甲占公司10%股权。为了引进外资,2007年12月14日,又成立“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由应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被告人曾某某任监事;应某某占公司51%股权,曾某某占公司49%股权。2007年12月17日,“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股东为“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的法人独资公司。由于被告人曾某某在丰城人际关系广,公司的年检、登记及相关工作都由其负责,公司的土地证、公章等也交给其保管。2008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利用保管土地证、公章等的职务便利,伪造相关协议和文件,私自将银鹰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其弟弟曾某,自己任监事,并且将银鹰公司所有股份转让至自己和其弟弟曾某名下。2009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又将银鹰公司股份及土地转卖给卢某某等人,得款人民币7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的陈述,证人卢某某、刘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事后又赔偿了被害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的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与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等人出资60万元在丰城工业园区购买土地三十余亩,并于2007年4月3日注册成立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由应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被告人曾某某任监事;应某某占公司60%股权,练某某、曾某某分别占公司15%股权,邹某甲占公司10%股权。为了引进外资,2007年12月14日,应某某、曾某某又成立“丰城市���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由应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被告人曾某某任监事;应某某占公司51%股权,曾某某占公司49%股权。2007年12月17日,“金鹰公司”收购“银鹰公司”全部股权,“银鹰公司”成为“金鹰公司”的子公司,“银鹰公司”变更登记股东为“金鹰公司”的法人独资公司。由于被告人曾某某在丰城人际关系广,公司的年检、登记及相关工作都由其负责,公司的土地证、公章等也交给其保管。2008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利用保管土地证、公章等的职务便利,伪造相关协议和文件,私自将“金鹰公司”持有“银鹰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至自己和其弟弟曾某名下,并且将“银鹰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其弟弟曾某,自己任监事。2009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又将“银鹰公司”股份及土地转��给卢某某等人,自己得款人民币7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又赔偿了被害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的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庭审供述,证实2006年下半年,练某某跟我说,他有一个浙江的朋友应某某能够融到资,会来投资办厂,问我在工业园能不能买到土地。然后,我就到工业园去咨询,最后,我们在兰丰水泥厂后选好一块土地,并在2006年11月10日,我与丰城市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入园投资协议书》,我作为乙方代表签了自己的名字。2007年1月成立了江西银鹰公司,公司章程中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都是虚假的,实际上我们只花了60万元购买土地30亩。2007年元月5日,我和练某某、应某���、邹某甲、曾某五个人开车来到老人民医院旁的建行,正好建行的刘某在当班,我们就把60万元现金给刘某,汇入工业园管委会出让土地的帐户上。当时只有我和邹某乙在窗口办业务,他们三人就不在窗口边。这60万元其中应某某出资33万元、邹某甲出资3万元,雷某某出资5万元,我和练某某是情人关系,那段时间,两人在一起生活,两人的钱就说不清楚,共同出资19万元。后来为成立了江西银鹰公司,我还另外花了注册登记费用54000元和契税完税证24000元,银鹰公司土地的围墙是是邹某甲请人建的,应某某付了10万元围墙款,我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给应某某。因我在丰城,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和土地证就都放在我手中。公司成立后,应某某一直都没来投资,工业园也催了很多次。2008年5月份,我利用保管土地证、公章等的职务便利,伪造相关协议和文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每次股东大会和股权转让上签名都是自己签名,一手经办私自将银鹰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弟弟曾某,自己任监事,并且将银鹰公司所有股份转让至自己和弟弟曾某名下。2009年6月,由于没有合适的合作伙伴,于是我就又将银鹰公司股份及土地转卖给卢某某等人,自己得款人民币75万元,曾某没有分得一分钱,也没有参与公司股份转让,他就是帮我当了一下公司法人。2、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1月份,我和练某某、邹某甲三人出资六十万元在丰城市工业园区购买一块土地,共三十余亩,创办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由练某某介绍,吸收曾某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中股东应某某认缴出资300万占60%,曾某某认缴出资75万占15%、练某某认缴出资75万占15%,邹某甲认缴出资50万占10%都是虚假的,实际我们四人只花���60万元购买土地款。2007年元月份,我出资33万元、练某某出资19万元,雷某某5万元和邹某乙3万元两人的钱都是通过曾某某拿过来的。2007年1月5日,我们凑足了六十万元后,就来到指定的银行交钱,我记得交钱的人有曾某某、练某某、曾某和我,进入银行是他们三人,当时我就在车里。我们将现金打入丰城市财政专户,购买土地,银行开票后,由曾某某拿到财政局换了专用发票,这张发票就一直放在我手上,过年后,又拿去换了一张财政局的专用发票,这样就放在曾某某手上。曾某某在公司的环评、验资等方面出资了四、五万元。2007年8月份开工,对工业园的这块地砌围墙等,工程款约16万多元,由丰城小万施工,我付了十万元,约占60%,其他款则由曾某某、邹某甲去付。2007年4月3日,办理工商登记,成立银鹰公司,法人是我。因为银鹰公司���引进外资,但公司成立不满一年,又不是法人独资,外资对我们公司不能并购,所以2007年12月,公司为了引进外资,我们就注册成立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金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但我和练某某、邹某甲、曾某某四人都没有出资,是注册公司帮我们办理的,法人也是我。2007年12月17日,我们四人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到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吸收兼并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但我们四人的股份还在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公司为了年检及报表的报送方便,就委托曾某某全权处理有关事宜。2008年5月28日,曾某某伙同其弟曾某伪造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公司新章程,在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曾某,后将公司的资产占为己有。3、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应某某、曾某某想在丰城办理一家生产厨具的企业,于是就注册成立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股东应某某出资300万、曾某某出资75万、邹某乙出资75万,邹某乙出资50万都是虚假的,实际开办公司我们只花了60万元购买土地,我出资19万元,应某某出资33万元,邹某甲出资3万元,雷某某出资5万元(其中有一万元在我名下)。我们按照丰城市工业园指定的帐户交纳了60万元,以应某某的名义从银行开具了的回单,当时到银行交钱的有我和应某某、曾某某、邹某甲,好像曾某某的弟弟也在。2007年12月为了引进外资,我们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应某某在变更时打电话跟我说了,我没意见。后来曾某某把我投资到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土地的钱,没有通过我转到她名下,占为己有。4、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证实2006年8月份,应某某出资37万元、练某某出资20万元和我出资3万元准备在丰城市工业园购买一块土地,成立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厨房厨具。曾某某当时没有股份,但是她和练某某的关系不一般,不知道练某某的股份中有没有她的,后来因为应某某和练某某都是浙江人,而曾某某是丰城人,人际关系广,办事能力强,便吸收曾某某为股东之一。曾某某在银鹰公司验资时出了五万元。工业园的这块地的土地证是我2007年在市国土局办的,办好后开始放在我手中,2008年,曾某某想到银行去贷款,由于她关系广,可以多贷点。我就将土地证交给她,让她去贷款。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应某某的私章以及应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都交给曾某某管理,并且曾某某的弟媳又是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财���印鉴也在她手中,目的是为了让曾某某办事方便。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我姐曾某某与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四人在丰城合开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工业园购买土地款为60万,我知道邹某甲交了3万元,练某某和我姐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钱说不清楚。这家公司之所以后来把我列为法人,是因为成立金鹰公司后,应某某没有引进外资,工业园区到了时间又要收回土地。因此,我姐就将公司又变更为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且法人变更为我,这样,以便将公司和土地出让。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曾某某的弟媳,在江西银鹰科技有限公司做会计,但我不清楚公司的股东和出资情况,没有做过帐。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8年我在老人民医院旁的建行任主任,主要是对公的业务。2006年底或2007年初的一天,曾某某在老人民医院旁的建行办理过一笔大额的业务,大约三、四十万,我看到她同一个个子较矮的人来办理的,别的人没有注意。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因曾某某欠银行贷款,找到我要求将公司和土地全部转让,我就和曾某某相互商谈,最终以75万元达成协议。这样,我便成了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并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营业执照也变更了。转让的股权包括土地、公司以及土地上所有附属设施。9、被害人控告报告,证实被害人应某某等三人于2009年7月27日向丰城市公安局报案。10、编号0036401和0043233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证实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土地款60万元。丰城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和建设银行提供的户名为应某某的购买土地的60万元的交款单,证实交款时间为2007年1月5日。11、2006年12月18日银鹰公司在丰城工业园购置土地投资协议复印件,证实2006年12月8日,为成立银鹰公司应某某出资37万元、练某某出资20万元、邹某乙出资3万元购买土地。12、练某某提供的2007年1月7日关于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工业园土地款个人出款说明复印件,证实2007年1月7日,应某某出资33万元、练某某出资19万元、邹某甲出资3万元、雷某某出资5万元。13、应某某提供的契税完税证明和银鹰公司土地证复印件,证实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4月10缴纳土地契税24000元。14、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单复印件,证实应某某2007年1月5日11:35取款33万元。收条一份,内容为2008年1月29日曾某某收到应某某付银鹰公司围墙款10万元。15、由应某某提���的股东大会决议和委托书复印件,证实:2008年7月6日,因应某某资金未能到位,决定将银鹰公司集体转让,应某某委托邹某甲办理公司所有变更手续。16、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证实银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应某某,股东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曾某某四人。17、丰城工业园入园投资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曾某某作为银鹰公司代表与工业园签约,时间为2006年11月10日。18、练某某帐户查询明细,证实练某某2007年1月8日取款6万元,2007年2月4日取款10万元。19、由卢某某提供的银鹰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证实曾某某、曾某于2009年8月19日将银鹰公司股份转让给卢某某、张某某。20、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变更资料,证实:2009年8月24日,曾某��、曾某将银鹰公司股份转让给卢某某、张金平,卢某某为公司法人。2011年5月11日,卢某某将银鹰公司大部分股份转让给熊某某,熊某某为公司法人。21、应某某提供的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股东交款票据复印件和丰城市工商局提供江西金鹰电气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实金鹰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应某某占公司51%股权,曾某某占公司49%股权。22、银鹰公司2008、2009、2010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证实:2008年银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某。23、丰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保存的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档案,证实“江西银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3日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应某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应某某出资300万元、曾某某出资75万元、练某某出资75万元、邹某甲出资50万元,四人的��股比利为应60%、曾15%、练15%、邹10%。2007年12月14日,“丰城市金鹰电气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应某某,股东为应某某、曾某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应某某出资25.5万、占公司51%股份,曾某某出资24.5万、占公司49%股份。2007年12月17日,“金鹰公司”收购“银鹰公司”全部股权,原“银鹰公司”应某某等四名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金鹰公司”,“银鹰公司”变更登记股东为“金鹰公司”的法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应某某。2008年5月28日,“银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应某某变更为曾某。股东由“金鹰公司”变更为曾某、曾某某,其中曾某股权占30%、曾某某股权占70%,公司类型由法人独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控股公司。2009年8月24日,“银鹰公司”股东曾某某、曾某以75万元将“银鹰公司”转让给卢某某和张金平,法定代表人由曾某变更为卢某某。24、到案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丰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0年7月26日正式受理应某某等人报案,在一般性排查阶段,曾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主动到大队说明情况,并交待所涉案犯罪事实。2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和撤销决定书,被告人曾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由被害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乙于2009年7月26日报案至丰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2011年8月1日撤销了该案。2012年1月18日根据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法制大队要求立案侦查,丰城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2年5月14日又重新立案进行侦查。26、被告人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证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与应某某、练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应某某55万、练某某5万元,并取得了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的谅解。二、收条和委托书,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赔了雷某某5万元。公诉人经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相关的协议和文件,将银鹰公司的股份转让到自己和弟弟的名下,非法占有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并在2009年8月其将银鹰公司股份及土地转卖给卢某某等人,自己得款75万元,具有非法占为目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及事后又赔偿了被害人应某某、练某某、邹某甲等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的辩解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春兰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