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行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林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海燕,林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奎良,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林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后三次已自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余款2000元,申请人愿意放弃追讨。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申请,(2014)浦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