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于春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贵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2015年5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虐待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7200.00元;共同外债:幸福信用社20000.00元、王慧珍10000.00元、高淑芬10000.00元、李红喜10000.00元、严天明5000.00元、张学峰3000.00元、于强4000.00元、宋经纬1500.00元、杜鹏程2000.00元、被告亲戚3000.00元,原被告平均负担;共同财产40000.0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15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所述共同财产、共同外债不存在;原被告现欠孙丽、孙华3000.00元,欠被告父母60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原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外债有欠孙华2000.00元,欠孙丽1000.00元。原被告相互不认可对方提出的其他共同财产、外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原被告的相关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记账单两页,被告认可是其书写,对记账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欠孙丽1000.00元、孙华2000.00元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他部分被告不认可,辩称是否偿还不清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记账单中的其他债务是否存在在本案中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辩称该笔债务已经用土地承包费抵顶,本院对该笔债务是否存在在本案中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应予准许,被告应当根据其负担能力、女孩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给付女孩抚养费。原告未能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认可的共同外债欠孙丽1000.00元、孙华2000.00元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其他互不认可的外债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应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立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袁某某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0元,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止;三、原被告共同外债:欠孙丽1000.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欠孙华20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500.0元,被告袁某某负担5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缴纳)。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夏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