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96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