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7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曾用名京印),男,1977年6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申领并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丰台区等地消费,2014年8月15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欠款,其中拖欠中信银行本金20000余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郭×被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家属代被告人郭×向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归还人民币49880.42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商×、王×证言,辨认笔录,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委托书、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郭×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交易记录利息总表、交易记录费用总表、交易记录还款总表、交易记录消费总表、还款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办卡资料、信用卡申请表、照片,中信银行存款回单,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于案发后偿还全部款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李德祥人民陪审员 韩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嘉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