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景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8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辩护人张一帆,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景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景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一帆、被告人景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号昊元生活广场三楼讴K拉KTV消费时酒后滋事,景某某、张某某摔酒瓶、果盘等物并无故殴打服务员于某。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民警杜松家至上址处警时,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殴打民警杜松家和社保队员朱某某、严某某、吴某某,致被害人于某右枕部头皮下血肿,朱某某左手背皮肤挫伤、严某某左下肢挫伤,经鉴定,上述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韩某某、景某某、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严某某、吴某某、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朱某某、严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闫某、王某的证言、证人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被告人韩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以殴打等严重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