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秀英、王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付秀英,王景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孙常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秀英,女。委托代理人王吉校,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宇,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秀英、王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6月25日11时20分,王景宇驾驶豫R651**号“大众”牌轿车行驶至邓州市赵集镇大赵路口处时,将驾驶两轮自行车的付秀英撞伤致残。原告付秀英被送往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1天,共花去医疗费28220.9元。2014年7月21日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邓公交认字(2014)第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景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秀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0月21日经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付秀英两处构成伤残十级,花去鉴定费1300元。此肇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景宇垫支了14450元医疗费。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景宇驾驶豫R651**号“大众”轿车撞倒原告付秀英,致使原告受伤,且原告付秀英已两处构成伤残十级。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根据邓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景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秀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景宇作为肇事司机,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景宇所有的豫R651**号“大众”轿车已向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针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基本案件事实,原告付秀英为农村居民,其损失数额应按下列标准和范围计算:1、医疗费28220.9元;2、护理费6100元(50元/天×61天×2人);3、营养费1220元(20元/天×61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30元/天×61天);5、残疾赔偿金19323.78元(8475.34元/年×19年×12%);6、二次手术费7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600元。总计69749.6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因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故被告王景宇对原告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应退回被告王景宇所垫支的14450元医疗费。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付秀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69749.68元。二、原告在得到上述赔偿款后即退还被告王景宇垫支款14450元。三、驳回原告付秀英对被告王景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鉴定费1300元,上述费用共计2800元,由原告付秀英承担840元,被告王景宇承担1960元。太平洋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判医疗费超出了交强险分项限额;超医保用药范围不应由上诉人赔偿;二次手术费应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护理费应按一人护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付秀英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免使第三人在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得不到救助,不应分项赔偿。被上诉人付秀英的用药系治疗所必须,应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付秀英需二次手术对右肩部内固定物进行拆除,该费用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所需数额有鉴定报告证实,应当在本案中一并支持。邓州市人民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显示被上诉人付秀英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故护理费应以两人计算。被上诉人付秀英因事故造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原判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较为合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