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沈某某,女,1958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季国光,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5月24日生。原告沈某某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国光、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82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结婚成家。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购买货车跑运输后,被告就慢慢沾染上赌博恶习,长期不归家,所得收入均用于赌博,致其和子女生活十分困难。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跑运输过程中经常和一些来路不明的女人在一起,有时甚至带回家,让周围的人议论纷纷。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至今已形同路人,没有任何沟通、交流。双方曾协议离婚,但未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今后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失实,其为了家庭和孩子在外跑运输赚钱,在家的时间相对就少,并不是对家庭不负责任。跑运输过程中及货车卖后经营小卖部期间,其只是与朋友玩数额较小的麻将,并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来往。其今后会与原告多加强沟通,多照顾原告,毕竟现在双方都已是近60岁的人,不想将家庭拆散。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还能继续生活下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1983年11月26日生育女儿黄雪梅,1984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黄雪松。共同生活中,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吵闹失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段时间以来,因家庭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各自注意改正自身不足之处,以家庭为重,多为对方着想,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应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