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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孙某,女,生于1988年10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男,生于1987年4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