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孙某,女,生于1988年10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男,生于1987年4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荣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