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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国丽与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丽,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周国丽。被告: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再丰路26-28号。法定代表人:钟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丽与被告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丽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