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小英与杨乃瞻、杨铁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英,杨乃瞻,杨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蔡小英。被告:杨乃瞻。被告:杨铁女。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小英与被告杨乃瞻、被告杨铁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小英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祝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