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先后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4月22日分别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任中牟县三官庙乡财政所所长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牟支公司)向其承诺,由该乡政府代农户出资投保玉米种植险,在保险任务完成后除返还缴纳的保费外,再给予其所缴保费50%的“办公经费”。后被告人苏某某用其保管的乡财政备用金人民币50000元和个人出资的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0元以乡政府的名义参保农业种植险。2009年11月份,中牟支公司将被告人苏某某缴纳的人民币70000元保费返还,并另给予其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苏某某将该35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到本院投案。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相关票据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任中牟县财政局三官庙财政所所长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向其承诺,由该乡政府代农户出资投保农业种植险,在保险任务完成后,除返还缴纳的保费外,再给予其所缴保费50%的“办公经费”。后苏某某用其保管的乡财政备用金人民币50000元和个人的20000元,以乡政府的名义参保农业种植险。2009年11月份,该保险公司返还保费70000元并另给予人民币35000元。苏某某将该3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后向该院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2003年到2013年任三官庙财政所所长。2009年三官庙镇玉米种植保险是我负责与保险公司配合着办理的。2009年7月左右,保险公司经理巴永强给我说除了返还镇上参保的保费外,还按保费的50%返还工作经费。让我准备7万元保费。我从财政所的备用金中拿出5万元,我个人又准备了2万元,交给了巴永强。后来保险公司返还105000元。我让会计把50000元的备用金交了,个人出资20000元和35000元工作经费用于个人花销了。2.证人证言(1)证人张红超证言,我和苏某某同行,和巴永强同学,巴永强让我帮忙找苏某某让三官庙镇办理农业保险。我将巴永强大概需要七万块钱保费数额口头传达给苏某某,并说和巴同学,让放心。后听苏某某说,2010年春节前就给了保费和工作经费105000元。(2)证人任文利证言,大概在2013年底时候,苏某某找我说2009年他办理过农业保险返还的有钱,让我在几张单据上签字,和农业保险有关,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碍于情面就在单据上签了字。这时候我才知道三官庙乡参加过农业保险。(3)证人梁松周证言,2009年的时候,保险公司经理巴永强找过我说农业保险这事,我让苏某某对接保险事宜,具体的我不清楚,我也没有过问。2013年底时,苏某某找到我,说2009年的时候巴永强找他的时候,参加有保险返回来的有钱,让我在票据上面签字,我碍于情面,就在票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4)证人巴永强证言,2009年省政府下达关于农民参保玉米种植险,农户出资保费的百分之二十,县、省、中央财政补贴保费的百分之八十。2009年7月左右,我让同学张红超给苏某某联系玉米种植险的事,后我找苏某某办理玉米种植险的业务。返还70000元的保费和35000元的工作经费,共计105000元现金。(5)证人陶素琴证言,县财政局国库科以现金形式拨付一定数额备用金,给三官庙财政所是50000元,日常由财政所长苏某某保管。2013年7月份,苏某某让我把50000元交到财政局的国库科账户上。2009年,三官庙乡参保农业险的事情我不知道。3.书证:(1)中牟县财政局文件,2003年5月份,苏某某任三官庙财政所所长。(2)人保财险中牟支公司对中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种植业玉米保险的请示、补贴资金的申请及省、市、县配套补贴资金发票等。(3)苏某某退款手续。2015年3月23日向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退出受贿款35000元。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构成自首;2.积极退出涉案赃款;3.被告人系初犯,有悔改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酌定,被告人的行为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可认定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涉案受贿款项,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5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款现存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由该院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自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瑞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