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学潮与倪娜、戴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772号原告陈学潮诉被告倪娜、戴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学潮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1551.5元,由原告陈学潮承担。审 判 长  楼天兰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