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学潮与倪娜、戴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772号原告陈学潮诉被告倪娜、戴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学潮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1551.5元,由原告陈学潮承担。审 判 长 楼天兰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虞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