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郎振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24号罪犯郎振成,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振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芹经济损失46100.53元。被告人郎振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郎振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郎振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倩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