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赵芳,女。被执行人何昌龙,男。被执行人赵晓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昌龙的银行存款4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