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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赵芳,女。被执行人何昌龙,男。被执行人赵晓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赵芳、何昌龙、赵晓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昌龙的银行存款4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