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与王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王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66号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召镇大鱼脊山沟西村500号。组织机构代码:59902712-9。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王好刚,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雪冰陪审员 王可善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