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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与王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王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66号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召镇大鱼脊山沟西村500号。组织机构代码:59902712-9。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王好刚,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云丰制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雪冰陪审员  王可善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