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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1-239号。法定代表人朱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凌晨。委托代理人周菡,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吴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法定代表人吴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志良。被执行人朱峰。被执行人林月忠。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被执行人荣明芹。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伟。原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朱峰、林月忠、荣明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540818.87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2540818.87元计,自2013年4月21日至判决确定之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朱峰、林月忠、荣明芹对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3元,由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朱峰、林月忠、荣明芹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59381.87元,执行费用2799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林月忠、吴志良因相互担保欠债上亿元。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得知:1、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并查明该房地产目前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因该房产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中,短期内无法变现。2、被执行人林月忠、荣明芹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花园19幢1号别墅[房产证号: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07)第15053030号1)],2014年9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地产及室内装修总计22395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10时至2014年10月17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223950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10时至2014年11月11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7916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10时至2014年12月3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433280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徐一菲(身份证号××)以1433280元的价格拍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林月忠涉及其他案件,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开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的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受偿:一、评估费11850元(本案申请人垫付);二、20000元(张玉珍案首封);三、执行费20000元;四、诉讼费103796元。余1277634元,一般债务总计53464027.9元,分配比例为2.39%,本案一般债权2380924.87元按比例分得56880元。执行人林月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5年4月30日因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8组房地产[房产证号:16××29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02)第21006**)],2014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委托苏州正合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及资产等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地产价值为13374800元。2014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华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绿化)进行评估。经评估,评估总价为2099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10时至2014年12月16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1358475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月5日10时至2015年1月6日10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08678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吴江润泽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4000055615)以13467800元的价格拍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案件,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开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的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受偿:一、中国银行吴江分行抵押6820403.6元;二、工人工资820576元。三、房地产评估费45900元(由金鑫小贷垫付)、资产评估费5300元;四、工人工资案件及银行案件执行费共计71571元;五、诉讼费合计323230元;六、执行费30000元。余5350819.4元,一般债务总计85018105.89元,分配比例为6.293%,本案一般债权2540818.87元按比例分得178457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若能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庾勤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