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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祁秀云与财险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84号申请人祁秀云,女,生于1955年8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西段。申请人祁秀云与被执行人财险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执行人财险斗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祁秀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及其它损失各项共计46350.53元。本案执行标的为46350.5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及执行费50元交付申请人。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清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