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赵祖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祖言,王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祖言。委托代理人:孙惠丰,莱阳市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龙。上诉人赵祖言因与被上诉人王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照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照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