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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706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甲。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生有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同经常吵架,女方于2013年年底回娘家居住至今,男方对女方一直不予理睬,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日生有一子陈某乙,双方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已建立了良好的家庭,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