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董术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63号罪犯董术权,别名大权,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涞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术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术权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术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