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建萍与徐建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萍,徐建阳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960号原告:李建萍。被告:徐建阳。原告李建萍与被告徐建阳、徐立荣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立荣的起诉,诉请:被告徐建阳支付转让款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8日,原告作为转让方(即甲方),徐立荣与被告徐建阳作为顶让方(即乙方),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凝秀南路449号的店辅原灯饰行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及其他各项费用;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转让款11万元分三期支付,2013年5月31日前付5万元,2013年8月31日前付3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付3万元等等。但店铺转让之后,徐立荣与被告徐建阳仅陆续支付原告73000元,尚欠37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萍转让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徐建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