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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威与被告詹铁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威,詹铁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唐威,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水塔街77-3号楼7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孙国军,系开原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铁良,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开原市铁东街东4巷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威与被告詹铁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威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