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魏峰与施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峰,施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魏峰。被告:施江龙。原告魏峰与被告施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现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魏峰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