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叶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