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丁希训于与丁建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希训,丁建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丁希训,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丁建思,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丁希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建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建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5月19日扣押被执行人丁建思名下鲁BWY5**号小型轿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新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