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风贺与王振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贺,王振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王风贺,男,195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振明,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风贺与被告王振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风贺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风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贺撤回对被告王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