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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颜清明与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清明,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字第356号原告颜清明。被告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穿石村穿石组。法定代表人杨建花,负责人。原告颜清明诉被告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颜清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清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颜清明承担。审判员 苏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