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忠柏与乔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忠柏,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41号申请人高忠柏,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乔华,男,满族,住佳木斯。高忠柏与乔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忠柏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华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忠柏与乔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