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运输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运输机械厂,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运输机械厂。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运输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双滦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大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双滦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