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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颜隆尧与被告游家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隆尧,游家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政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颜隆尧,男,经商,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家锦,男,经商,住福建省沙县。原告颜隆尧与被告游家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故原告颜隆尧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隆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颜隆尧负担。审 判 长  叶应娇审 判 员  邹玉榕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