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涂国培、李桂英与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国培,李桂英,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涂国培。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赵容。被执行人曾庆军。被执行人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申请执行人涂国培、李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伟、赵容、曾庆军、达州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本院指定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中平审 判 员  罗宏伟代理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