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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承德碧峰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与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2号楼405D。法定代表人:安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碧峰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碧峰家园小区3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崔兴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江南(北京)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0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俏江南(北京)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之情形,承德中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联营合作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已于2014年4月15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该院己裁定受理,因此作为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的联营双方,对联营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向审理清算的法院主张,不应当另行起诉。(二)本案应当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9月30日,被上诉人承德碧峰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俏江南(北京)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双方出资成立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后因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亏损,上诉人俏江南(北京)公司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已裁定受理。现被上诉人承德碧峰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将上诉人俏江南(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合同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案由为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承德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俏江南(北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俏江南(北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崔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