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侯某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