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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成军诉吴瑕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军,吴瑕,李建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军。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敏。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智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成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成军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路***弄***号101室房屋的产权人,吴瑕、李建敏系同幢102室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但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同层比邻而居。101室房屋客厅的西墙与102室房屋的东墙之间有一个内阳台。该区域属于吴瑕、李建敏购买房屋的专属区域(房屋预售合同附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中,该区域及吴瑕、李建敏购买房屋的其他区域均标为阴影)。2013年7月,吴瑕、李建敏对102室房屋进行装修时,将王成军房屋客厅的西侧外墙的部分防水砖敲掉,重新铺设了白色瓷砖,并安装了铁栅栏式的防盗窗,将该处改建成吴瑕、李建敏厨房的一部分,该区域原有一段天然气总管道,亦被围在内。王成军认为吴瑕、李建敏的上述行为对王成军造成了妨碍,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吴瑕、李建敏将101室房屋外墙恢复��状并赔偿王成军经济损失20万元。原审审理中,王成军撤回了要求吴瑕、李建敏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吴瑕、李建敏则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对房屋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区域系吴瑕、李建敏购买102室房屋的权利专属区域,虽然吴瑕、李建敏将王成军所有的101室房屋客厅西墙外侧的防水砖拆除,重新贴瓷砖,但未损坏101室房屋客厅西墙的主体,不影响该墙体的功能。吴瑕、李建敏将系争区域进行改建的行为,并未影响王成军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等居住生活和安全,对王成军并不构成妨碍,故王成军要求吴瑕、李建敏将101室房屋外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王成军撤回了要求吴瑕、李建敏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准许。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判决:驳回王成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王成军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王成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客厅外墙系上诉人专有,被上诉人敲掉了外墙上的防水砖,破坏了上诉人客厅承重墙的结构,构成侵权,影响了上诉人房屋销售。此外,被上诉人对其小阳台进行改造,将天然气管道封闭在内,改变了房屋结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吴瑕、李建敏辩称:根据预售合同上写明的占地面积,被上诉人进行改造的小阳台系其专有面积,且被上诉人也未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任���改造,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同时相邻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敲掉了其房屋外墙防水砖,构成侵权,然一则被上诉人进行改造的区域系被上诉人房屋的专有部分;二则上诉人房屋客厅的外墙亦并非上诉人的专有部分,而系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三则上诉人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重新贴瓷砖的行为影响了墙体的使用功能和居住安全,故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将其房屋外���恢复原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王成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