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愿意给被告一个认识、改正错误,恢复、改善双方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