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丁峰与安徽省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卢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安徽省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卢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丁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罗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与被告安徽省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食品公司)、被告卢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维多食品公司、卢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维多食品公司、卢文华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丁峰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卢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峰负担。审 判 长 杨 浩审 判 员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