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庄某某,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打骂原告、不再赌博等,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