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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庄某某,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打骂原告、不再赌博等,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