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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魏强、赵丙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新,魏强,赵丙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291-1号原告:王玉新。被告:魏强。被告:赵丙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御花园小区西门。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莱城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鲁S×××××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告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