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