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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关注公众号“”